-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1-0037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4-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济南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转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农经〔2020〕14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制定了本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村庄建设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和鲁发改农经〔2020〕142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21年2月,市发展改革委在多次组织到区县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济南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意见》初稿。2021年3月至4月,市发展改革委2次邀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部门召开起草工作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2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委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形成最终稿。经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我市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环节,减少项目审批时限,加快村庄建设项目推动进度,加快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5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符合村庄规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适用范围。重点围绕适用量大面广、规模较小,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对技术方案相对复杂、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桥梁涵洞、能源类项目不得适用于简易审批。
(三)优化审批程序和简化审批内容
1.区县要优化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并联审批,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镇政府(街道办)实施。
2.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0〕14号)有关规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核概算。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3.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
4.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鼓励各区县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
(四)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行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文件要求,对于抗险救灾以及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和招投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它审批审核程序。
3.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竞争性选择、“一事一议”等方式自行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五)探索创新项目建管方式
1.对于安排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结合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
2.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和项目全链条监管机制。
3.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标准规范,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4.支持将建设项目产权依法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