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1-0037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4-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印发《济南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发改农经〔2021〕126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济南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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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现将《济南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4月 25日

 

 

济南市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实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村庄建设项目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

(一)适用量大面广、规模较小,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 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2. 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等村庄建设领域项目;

3. 利用原有老旧建筑或既有空间,维修后作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项目。

(二)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和桥梁涵洞项目均不得适用简易审批。

(三)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优化审批程序和简化审批内容

(一)各区县(功能区,下同)要优化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并联审批,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鼓励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区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镇政府(街道办)实施。

(二)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等环节。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0〕14号)有关规定,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审核投资概算。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它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和设计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覆盖村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

(三)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各区县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鼓励各区县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五)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四、落实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规定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行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镇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投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文件要求,对于抗险救灾以及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和招投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它审批审核程序。

(三)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竞争性选择、“一事一议”等方式自行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减少项目投资成本,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五、探索创新项目建管方式

(一)坚持民主管理,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对于安排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结合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各区县要在村庄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充分发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

(二)创新监管机制,确保权力公开运行。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和项目全链条监管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检查,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公开公示项目申报、合同签订、材料采购、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村民委员会也可组织党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人员参与对村庄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

(三)强化行业管理,有效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标准规范,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村庄建设项目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加强后期管护,保障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支持将建设项目产权依法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区县政府对项目后期管护和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等管护形式,引导受益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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