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我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401号)和《关于北大槐树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45号),两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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