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2-0090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11-30 发布日期: 2022-11-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关于继续执行济发改价格〔2019〕401号和济发改价格〔2020〕45号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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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济发改价格〔2019〕401号和济发改价格〔2020〕45号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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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2月印发了《关于我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401号)和《关于北大槐树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45号),对全市39个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进行了明确。鉴于上述文件有效期届满,为做好政策衔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及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39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水平进行了评估调查,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上级关于保障民生的决策部署和当前疫情及经济状况,研究起草了《关于继续执行济发改价格〔2019〕401号和济发改价格〔2020〕45号文件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1号)等。

三、政策目的

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提供价格标准,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四、主要内容

按照住户收入水平分为4个档次: 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30%(Ⅰ类标准);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50%(Ⅱ类标准);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70%(Ⅲ类标准)。

五、解读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管理处 任春国 517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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