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3-0084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济南腾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发改成本〔2023〕432号
济南腾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各相关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济南腾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保障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及原收费文件执行情况,决定济南腾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
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按重量
收费,收费标准为 4.5 元/公斤。
(二)一级医院、镇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室、宠物医院、宠物诊所等)按照
月均医疗废物产生重量分档收取费用(详见附件)。
(三)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应以其医疗废物产生重量
为依据,参照产生量相近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医疗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二)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医疗废物移交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时,应在转移联单上据实填报经计量的医疗废物重量,经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复核后,双方签字予以确认。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 月均产生量 | 收费标准 |
一级医院、镇卫生院 | 1500元/月 | |
门诊部 | 300公斤以下(含300公斤) | 1000元/月 |
300公斤以上 | 1200元/月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0公斤以下(含150公斤) | 500元/月 |
150公斤以上 | 600元/月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90公斤以下(含90公斤) | 300元/月 |
90公斤以上 | 360元/月 | |
诊所(卫生室、宠物医院、宠物诊所等) | 15公斤以下(含15公斤) | 50元/月 |
15-30公斤(含30公斤) | 80元/月 | |
30公斤以上 | 10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