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5-00277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5-10-21 发布日期: 2025-10-21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成本〔2025〕300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5〕300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教体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方式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管理

1.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2.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同)的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幼儿园应在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延时服务托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托育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的其他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定调价程序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定调价程序

1.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区县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步核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书面报请市发展改革、教育及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管理继续按照《关于完善我市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63号)执行。

2.章丘区、长清区、济阳区、商河县、平阴县、莱芜区、钢城区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需制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各区县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步核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书面报请市发展改革、教育及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定调价程序

各区县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需制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由各区县教育部门对幼儿园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形成制定或调整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见附件1),报市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幼儿园提出的申请应包括办园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等情况。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三)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费定调价程序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延时托管服务费参照同类型幼儿园定调价程序执行。

(四)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托育费定调价程序

1.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辖区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托育费,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区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居民收入水平、托育机构普惠率等情况适当上浮本地区的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具体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调查、研究后,提出具体方案,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

2.除以上区(功能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功能区),由当地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实施。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幼儿园、托育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设定、收费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文件规定,并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四、相关要求

1.各区县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本区域内现行幼儿园收费政策的梳理总结。经梳理认为确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在梳理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无需调整收费标准的,仍按各区县已出台文件执行,收费标准保持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2.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教体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见附件2)各项规定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docx

附件2: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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