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5-0027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10-21 发布日期: 2025-10-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标题: 《关于规范我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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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及省级层面密集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市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收费管理机制。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定价流程管理,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我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5〕300号)。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二)《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三)《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 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健全我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体系,明确不同性质机构的价格管理方式,规范定调价流程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行为,保障家庭、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健全分类定价机制,兼顾公益与多元。严格落实省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价格管理方式。对公办及普惠性幼儿园、托育机构的主要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保障基本服务的普惠性;对营利性民办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在分类管理基础上,明确了不同性质机构各类收费项目的定价方式和程序,增强了政策可操作性。

(二)优化定价流程,强化属地与分级管理。统一规定每年4月底前为各类机构定调价申请截止时间,增强政策执行的计划性与稳定性。构建“机构申请—区级主管部门初审—区级发改等部门核定—市级部门批准”的分级审核机制,压实各级责任。针对托育费等项目,对中心城区(如历下区、市中区等)与其他区县实施差异化定价程序,既体现市级统筹,也赋予区级一定弹性,符合因地制宜管理原则。

(三)规范服务性与代收费行为,保障家长权益。严格遵循省级文件(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的核心原则,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规范,重申收费原则和管理要求,坚决杜绝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四)设定明确的政策落地时间表。为确保国家、省有关收费管理要求能够及时、平稳、有序地在我市落地,本通知进一步明确政策落地时间和流程要求,通过“政策梳理-提出申请-市级批复”程序,形成工作闭环,同时明确无需调整的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保政策平稳落地、衔接有序。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点

本通知在价格管理方式、收费项目分类、定价原则等方面,均严格遵循《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的总体框架与要求,确保省级政策在我市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各类收费定调价的具体申请时间、审核流程和材料要求,增强了执行层面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六、关键词诠释

1.本通知中的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3周岁以上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2.本通知中的托育服务,是指幼儿园托班、托育中心等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3.本通知中的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

4.本通知中的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5.本通知中的住宿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6.本通知中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以及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7.本通知中的代收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处(收费管理处)

咨询电话:0531-5170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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