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602D/2025-00228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5-10-22 发布日期: 2025-10-22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司法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成本〔2025〕283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5〕283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教体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等10部门《印发〈关于根治中小学校“校园餐”突出问题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鲁纪发〔2025〕7号)、《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严禁将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中明确的定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

二、收费原则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要坚持自愿参与原则,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小学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代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严格收费项目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收费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需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其中,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强化收费行为监管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中小学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二)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专账管理。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后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情况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工作,严肃查处学校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并收费,以家委会名义、暗示或倡议学生或学生家长向第三方缴费等方式规避学校收费主体责任,摊派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费用以及不按要求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

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参照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教育(教体)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应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见附件2)各项规定要求。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济南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docx

          2.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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