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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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部门: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始时间:2025-05-27 结束时间:2025-06-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nfgw_ggzy@jn.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C1334室(邮编:250099),电话:0531—51707103。
3.登陆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官网(网址http://jndpc.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政民互动—网上调查”栏目提出意见。
4.咨询电话:0531—51707103
来信请注明“《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营造更加公开透明、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规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所有制歧视等不合理限制纳入行政监督部门标后评估、绩效评估、“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重点范围,着重对是否存在过度提出产值规模、获奖情况、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等限制,是否设置不合理资质及业绩条件,是否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差别待遇,以及是否存在其它排斥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投标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禁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同时,强化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辅助评标等方式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政府采购工程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
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在坚持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及预留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执行,国家和省对预留比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规范采购意向公开,鼓励采购单位发布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清单,细化意向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方便中小企业获得采购信息。(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采用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评标评审方式
鼓励使用国有资金且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简易工程项目择优选择使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今年10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领域采用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项目标准,并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供招标人选择使用。鼓励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简易工程项目或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但投标价格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鼓励招标人对采用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项目弱化资信评审因素。(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款项支付保障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招投标领域合作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企业按投标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联合体各方可在工程项目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施工内容使用以上业绩。对技术复杂的轨道交通、城市管廊、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在招标阶段责成总承包单位明确分包范围、分包比例、分包单位及其资质,并将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给优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监管,加大“挂证”“挂靠”整治力度,严肃查办转包和违法分包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交易服务保障
加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交易服务保障水平监测,在电子交易系统“企业注册”环节增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登记识别。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交易注册、招标文件获取、电子保函办理等方面加强指导和服务。将全市各级国企自建交易系统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使用国有资金的小额工程交易规范管理,加强交易信息统一规范集中发布。探索开展交易信息定制服务,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面向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精准推送。建立行业部门、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协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收集企业诉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民营经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坚持协同联动和包容审慎监督执法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查处阻碍干扰公平竞争和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涉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行政检查,推进包容审慎监督执法,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正向引导和国企社会责任考核
积极加强行业正向引导,支持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培育并推选具备良好信誉和履约能力的优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向相关建设单位等主体进行推介。(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考核,今年12月底前,研究推动将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考核内容。(市国资委负责)
各区县(功能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合力推进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备注:
1.本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指参照上述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本文件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关于《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共8项内容。分别明确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优化采用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评标评审方式、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款项支付保障、鼓励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招投标领域合作、优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交易服务保障等举措。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标准。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在坚持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鼓励使用国有资金且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简易工程项目择优选择使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今年10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领域采用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项目标准。鼓励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简易工程项目或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但投标价格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款项支付保障。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四)鼓励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招投标领域合作。对技术复杂的轨道交通、城市管廊、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在招标阶段责成总承包单位明确分包范围、分包比例、分包单位及其资质,并将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给优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三、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4.《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6.《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1号)
8.《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4〕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