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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 ||||||||
| 序 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 中介务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摘要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 备注 |
| 一、市发改委 | ||||||||
| 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2011年10月,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二)……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第十一条:“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和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2)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预概算。” |
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二、市国土资源局 | ||||||||
| 3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3)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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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4)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2号) 2.《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国土资发〔2007〕81号) |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2.《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
具有相应资质或具有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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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修订)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修订)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
具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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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修订)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修订)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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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 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对建设项目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 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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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林业局 | ||||||||
| 5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8)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四、市公安局 | ||||||||
| 6 | 机动车登记 |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公安部第124号令修正)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9月公安部第124号令修正)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详见鲁价费发〔2005〕53号文件、 济价费字〔2012〕73号文件 |
对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当天办结 | |
| 7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0)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公安部令106号,2012年7月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公安部106号令,2012年7月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详见鲁价费函〔2013〕1号文件 | 工程合格且资料齐全,7-10个工作日 | |
| 8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 (11)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 |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详见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 | 5个工作日 | |
| 五、市安监局 | ||||||||
| 9 |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省政府令第213号)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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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14)安全评价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15)安全评价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鲁安监发﹝2013﹞94号)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94号)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 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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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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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 (18)安全评价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六、市地震局 | ||||||||
| 14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19)地震安全性评价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 详见鲁价费发〔1999〕174号文件 | 15天 | |
| 七、市气象局 | ||||||||
| 15 | 权限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20)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 |
详见鲁价费函〔2013〕81号文件 | 20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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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 具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 |
详见鲁价费函﹝2013﹞81号文件 | 10个工作日 | |||
| 八、市环保局 | ||||||||
| 1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 | 1.《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 2.《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2005年7月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
1.《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2.《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2005年7月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除村民自建自住房屋以外的其他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在趵突泉泉群、珍珠泉泉群、黑虎泉泉群、五龙潭泉群、百脉泉泉群、洪范池泉群的泉水出露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基础施工限制采用箱形基础;禁止建设有碍名泉风貌的建(构)筑物。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约定 |
涉及“在泉水有关区域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许可”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市环保局提交,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审查。 |
| 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 ||||||||
| 17 |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 (23)资信证明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发〔2006〕432号文件修订)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发〔2006〕432号文件修订)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8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2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发〔2006〕432号文件修订)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卫医发〔2006〕432号文件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2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 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详见鲁价费发﹝2001﹞215号文件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6)新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评价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 2.《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9月,鲁卫法监﹝2012﹞47号)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2.《山东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9月,鲁卫法监﹝2012﹞47号)第八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六)宾馆(酒店)等住宿业,沐浴场所,游泳馆、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场等购物场所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卫生学预评价报告。” |
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0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27)卫生安全性评价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11月,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11月,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九条:“负责生产能力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并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
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1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28)水质检测报告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2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2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 3.《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卫监督发﹝2009﹞110号)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3.《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30)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十、市人防办 | ||||||||
| 24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3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 3.《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年9月)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9年7月,国人防〔2009〕282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12月,鲁防工〔2011〕186号)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年9月)第十三条:“……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防空地下室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9年7月,国人防〔2009〕282号)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5.《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12月,鲁防工〔2011〕186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其中防空地下室工程,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专项审查。” |
具有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详见国人防〔2009〕282号文件、鲁防工〔2011〕186号文件 | 大型项目为15个工作日;中型项目和防空地下室项目为7个工作日;小型和零星项目为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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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市水利局 | ||||||||
| 25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32)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 3.《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年7月,办建管〔2004〕109号)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3.《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年7月,办建管〔2004〕109号):“……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6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33)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2.《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年7月,办建管〔2004〕109号)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年7月,办建管〔2004〕109号)“……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7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34)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年7月,办建管〔2004〕109号)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年7月,办建管〔2004〕109号):“……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8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5)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水规计〔2003〕344号)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36)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 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37)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1.《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 |
1.《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二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地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38)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2月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修订)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2月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修订)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第十条:“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第十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 ||||||||
| 32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39)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2月,鲁交公〔2015〕3号)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2月,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涉及大桥和隧道的,技术评价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
本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十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 33 |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 (40)注册资本验资 |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3年8月修订)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社部令第19号) |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3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三款:“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4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41)注册资本验资、固定资产评估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5 | 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 | (42)注册资本验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2014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2014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