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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一、市国土资源局 | ||||||
| 1 |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1)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2)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2号) 2.《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国土资发〔2007〕81号) |
具有相应资质或具有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 (3)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修订)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 |
具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 二、市安监局 | ||||||
| 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 | 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不再列入《济南市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部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济政字〔2016〕79号;法规调整,不必再提供中介报告 | ||
| 三、市地震局 | ||||||
| 3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6)地震安全性评价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 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四、市气象局 | ||||||
| 4 | 权限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7)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8)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令)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济政字〔2016〕48号) | ||
| 五、市水利局 | ||||||
| 5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9)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 3.《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年7月办建管〔2004〕109号)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6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10)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2.《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年7月,办建管〔2004〕10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7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11)编制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2004年7月,办建管〔2004〕109号)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12)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 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 |
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3)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1.《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通过)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4)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2月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修订)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济政字〔2016〕18号 |
| 六、市发改委 | ||||||
| 1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5)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2011年10月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济政字〔2016〕48号) |